被指控在网站上销售盗版课程视频,两人被起诉侵犯作权

被告人范某、李某被指设立侵权网站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对外销售其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据海淀法院网消息,被告人范某、李某被指设立侵权网站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对外销售其它公司

被告范、李被指控设立侵权网站,以会员费的形式出售其他公司享有作权的课程视频,并以涉嫌侵犯作权罪提起公诉。被指控在网站上销售盗版课程视频,两人被起诉侵犯作权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被告范、李被指控设立侵权网站,以会员费的形式出售其他公司享有作权的课程视频,并以涉嫌侵犯作权罪提起公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自2017年起,刑满释放的被告范聘请被告李建立侵权网站,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出售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2013年小学英语秋季课程》等作权课程视频。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上述课程视频共14720个与学而思公司相应视频相同,347个与猿力教育公司相应视频相同。

检察官认为,被告范、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他人作权的,可能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作权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录音视频;(4)制作和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较大;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巨大;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品总数超过500件(份)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超过2500件(份)的,属于其他特殊情节。

在此提醒网络商家,必须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侥幸出售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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